党委办公室

中共德阳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6-06-26 点击量:1819 来源:党委办公室 责编:康瑞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德阳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章程》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发挥学校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全面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把党的领导贯穿学校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学校党委在省委教育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建设,履行管党治党、规范办学的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认真履行在教学科研管理中的政治把关职责,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全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党建工作。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的委员会本着“议大事、谋大局、管方向”的原则,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委工作报告;学校纪委工作报告;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3.增补或撤销党委委员,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4.学校党委班子分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校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民族宗教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加强党的委员会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11.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依法治校事项

1.推动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研究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2.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研究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的事项。

(三)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上级党组织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

2.学校二级院、部门(单位)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和调整补充,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3.二级学院党组织、基层党支部班子建设,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等队伍招聘、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1.关于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学校章程、全局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决策和全校性相关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2.教职员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审定;

4.国内国(境)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等项目的审定;

5.校园政治安全稳定等突发事件的处理;

6.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先行把关的事项。主要包括:

1.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2.学校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保障机制措施;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引进、招聘、培养规划;

3.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4.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5.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审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机构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6.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7.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9.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前置研究把关,再提交理事会审议或者党政联席会确定的事项。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督导专员) 同意可以适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校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董(理)事会成员、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由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征求董(理)事长、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董(理)事长、党委书记、校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基层党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董(理)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意见。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一事一议,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提名多名干部任免建议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董(理)事会成员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做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四章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等。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制定,经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实施, 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