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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在2022年核准稿基础上的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6-06-10 点击量:436 来源:党委办公室 责编:康瑞祥

德阳农业科技职业学院于2020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由四川山水美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举办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学校坐落于成渝经济区重要区域中心城市——德阳市罗江区。学校以服务新时代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使命,紧扣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农业生产、乡村建设、涉农服务、农村管理等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职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德阳农业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中文名称是:德阳农业科技职业学院;英文名称是:Deyang Agricultur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Vocational College。

学校的法人住所地、办学地址是: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大学北路95号。

第三条 学校于2020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办学属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举办者不取得任何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师生权益及学校持续发展。若学校法人属性、举办者主体发生变更,须依法完成财务清算、审批、重新法人登记等流程。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恪守教育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学定位:学校以“立足四川,面向西南,辐射全国”为发展目标,对标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标准,着力打造乡村振兴人才培育高地。

办学特色:学校以创新教育为引领,全面推行工学结合、现代学徒制育人模式,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依托涉农产业资源,紧贴市场用人需求,构建产业、教学、创新一体化办学路径。

办学目标:通过五年时间,将学校建成法人治理完善、专业布局科学、特色鲜明、具备区域影响力的高水平高职院校。

理念文化:

校训:明德、弘毅、笃学、敏行

校风:和谐、敦化、治学、创新

教风:诚业、善教、博采、求实

学风:尚德、善学、精技、致用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为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四川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学校自觉接受上述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山水美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开办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

举办者完成出资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挪用办学资产,对出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额外财产权利,不要求任何回报。

 举办者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教学、财务整体状况;

(二)设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成员;

(三)根据学校章程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举办者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足额保障办学经费,确保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高职设置标准;

(三)维护学校法人财产权,严禁抽逃出资、私分、挪用办学经费与财产,不得变相获取办学收益;

(四)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高质量发展。

 学校办学规模由四川省教育厅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

办学层次以全日制专科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适度配套中等职业教育。

办学形式包括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同步发展远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及继续教育。

招生对象为普通高中毕业生、职业中专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及符合国家招生政策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党的建设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德阳农业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组织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为党组织活动、阵地、人员、经费提供全面保障。

第十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贯穿办学治校全过程,全面履行把牢政治方向、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加强组织建设、参与决策监督、维护安全稳定等职责,统筹推进学校党建工作。

(一)学校党委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各方面。宣传并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加强政治引领,组织凝聚师生,确保学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正确育人导向。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把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校园文化,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规范设置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机构,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与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强化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纵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密切联系服务全校师生员工,统筹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四)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决定,推进依法治校,推动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引导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落实。

(五)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政治安全与校园稳定。防范和抵御宗教渗透,监督学校法定代表人落实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防范化解各类办学风险隐患。

(六)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监督引导学校推进内涵建设与教育事业发展深度融合,规范办学定位与办学行为,推动学校提供优质、多元、特色化教育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校高质量发展。

(七)持续加强学校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健全工作制度机制,激活基层党组织生机活力,筑牢意识形态安全防线,将师生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办学治校全过程,教育引导师生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信心。

(八)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及行业主管部门反馈办学治校情况,协调解决制约学校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均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按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负责人,按照党内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实现党政分工协作、协同治理。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等部门,统筹落实党建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民办高职院校党建人员配备标准,结合在校生规模配齐校级党建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学校党委根据办学治理与党建工作需要,在二级学院建立党组织,明确各二级学院至少配置1名专职组织员,同时依据二级学院发展实际,按需配备1名党组织副书记。

各级党组织履行政治监督,监督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办学全过程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以党建引领保障教学科研、办学管理等各项任务规范完成。

第十五条 建立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会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学校党委履行政治把关职责。

第十六条 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通报学校工作报告、重大事项,保障党员、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七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规范党内组织生活,引导全校党员立足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在优秀青年师生、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健全把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把优秀党员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统筹做好共青团推优入党、群团协调育人工作,严把党员发展政治关口。

(二)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学校从聘用教职工、新生入学环节起,全面摸排、核实教职工和学生党员身份,对已确认身份、符合组织关系转移条件的党员,按规定及时接收其组织关系,并编入对应党支部。严格落实党员教育管理有关要求,加强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全程跟踪管理服务。

(三)严肃规范党内组织生活。严格执行“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规范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结合办学特点创新组织活动载体与活动形式,确保党的组织生活常态化、规范化、严肃性。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授1次专题党课。严格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实党员教育管理。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全覆盖的党员教育培训机制,强化党的创新理论学习教育,常态化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设立党校,做好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组织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其中党的创新理论教学学时占总学时50%以上。

第十八条 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持续推动党的创新理论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要求,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将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办学治校全过程;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培育优良校风学风。

第十九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学校纪检负责人按规定进入学校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足额保障、专款专用。 

第四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工作开展,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

1.对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和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的聘任、奖惩、绩效分配的办法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3.讨论学校的年度财经预算、决算情况,并提出审议意见;

4.评议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他们予以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等。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少于教职工总人数的25%,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接受选举小组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小组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补选本小组的代表。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

1.有权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

1.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年召开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理事会,成员人数为7人或9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委派。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按照章程开展换届。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理事长应具有中国国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及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应当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成员应当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和废止学校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批准学校年度预算、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方案;

(五)核定教职工编制、岗位设置、薪酬福利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

(七)审议决定学校其他重大办学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行使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严禁理事长个人代行理事会集体决策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会议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校长代为召集并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临时召开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召开前15日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理事及监事会成员。理事因故不能参加,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参会,委托书须明确委托事项、表决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下列学校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五)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当理事个人或其近亲属与会议议题存在利益关联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回避理事不计入本次表决有效人数,不得参与投票、讨论。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参与理事签字确认,会议签到记录、会议纪要、决策文件等材料统一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每届任4年,按规定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连任。校长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高、管理能力强,品行端正,热心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信用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四)具有10年及以上高职教育管理经验,办学业绩良好;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严格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三)依法依规聘任、考核、奖惩和解聘学校教职工;

(四)统筹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实践实训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运行、安全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六)行使学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校长担任,全面代表学校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履职期间依法接受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由3人组成,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固定配备学校党组织纪检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条件具备,可吸收社会公众代表作为监事。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办学方向、办学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教育方针及章程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行政班子成员、党委班子成员履职行为,发现损害学校利益时,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三)全面监督学校财务收支、资产使用、经费管理;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

(五)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由全体监事签字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求,设立党政办公室、招生处、就业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安全保卫处、教学事务处、网络信息中心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学科专业设置二级学院教学机构,各机构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教育教学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鼓励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校设立各类学术与教学管理组织:

(一)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运行和监督机制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二)教学科研机构。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采取自由申报与学校发展需求相结合的方式,分重点、分层次设立相对稳定、特色鲜明、队伍精干、运转高效的科研机构。

1.设立条件:符合学校总体办学方向与要求;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明确的发展规划与目标;具有高水平的专业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骨干队伍;学科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并在从事的领域有较大影响,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有规范的管理制度、稳定的经费来源和必要的研究设施条件。

2.主要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科学研究的有关政策法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承担政府、企业、行业协会、高校的各项科研任务,努力产出高质量和高水平科研成果;承担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扩大学术交流,提升学校学术地位和声誉;推动应用研究,鼓励交叉和跨学科研究,保持和发挥既有优势,抢占市场和资源,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提高科学研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职称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职称评审相关政策制定,工作实施,受理职称评审申诉等,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标准与条件;

2.制定学校职称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评审纪律;

3.组织实施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4.组织实施其他系列职称评审的推荐工作;

5.负责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解释,指导学校职称评审工作;

6.受理职称评审工作相关申诉,并按规定处理。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监督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审定二级学院教学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办法;

2.审定二级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3.审定新设专业的申报材料和具体规划;

4.指导实验室建设规划,检查实验室日常运行与管理情况;

5.督查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课程的建设进度与质量;

6.组织评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并遴选推荐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参评项目;

7.考核二级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情况;

8.指导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相关工作;

9.评估教师课堂教学效果,提出教学工作改革措施并推动落实;

10.评定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类奖项获奖名单;

11.评定二级学院教学科研项目立项;

12.监督二级学院日常教学管理与教学秩序维护。

(五)教学督导委员会作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全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评估与指导,通过督教、督学、督管,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闭环体系,推动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

1.课堂教学督导。采用听课、巡课等方式,了解教师教学状态与学生学习情况,客观公正评价教风学风,并对教师进行业务指导。

2.实践教学督导。对课内实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与指导。

3.教学管理督导。指导院系二级教学督导体系建设与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专项建设督导。参与教学检查与评估、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专项工作,对院系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重点工作督导。针对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和难点,或师生反映集中的教学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定期对教学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并反馈督导意见。

6.教学能力提升指导。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过程、提升教学效果,推广优秀教学案例和教学经验。

7.教学活动支持与评定。协助学校组织开展教学检查、讲课比赛和观摩教学等活动,参与教学质量评定工作。

8.教学秩序监督与反馈。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干扰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予以制止,可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校及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应急预警、安全处置全流程制度,覆盖人身、财产、食品、消防、网络、意识形态、校园治安等领域。

学校安全落实预防为主、单位负责、‘一岗双责’”原则,分管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全体校领导在分管领域同步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校园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隐患。 

教职工学生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聘任教职工。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专业资质。实行岗位管理、考核聘用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流动、奖惩的依据。

教职工权利:

1.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2.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工作及学习机会和条件;

3.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4.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5.知悉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不得从事与学校教学无直接相关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其他工作;

3.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积极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4.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或服务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5.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6.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校坚持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支持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制度。依法落实和保障教职工的相关待遇,缴纳“五险一金”。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完成注册、具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专项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公示,接受师生监督。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学术交流活动,依照相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参加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社会资助;

4.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5.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6.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辩申诉;

8.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善待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实验、实习、实训仪器设备和文体设施;

7.遵守学术规范、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8.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学校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明确了升留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纪律处分等流程,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学生提出的申诉。

(一)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和行政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讨论研究工作。

1.委员会的职权:

(1)主持申诉,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3)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向有关单位出具申诉处理意见书;

5)其他依法行使的职权。

2.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校办公室、职能部门纪委委员、二级学院纪委委员、教务处长、安全保卫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团委书记、法律顾问等组成。非常任委员由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非常任成员资格只在处理本院系学生提起的申诉时有效。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委委员兼任。

1.委员会工作应遵循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2)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统一标准、一视同仁,做出决定应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正当、结果公开。

3)依法办事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将依法治校落到实处。

4)自觉回避原则。与受理申诉存在利益关系的委员会成员应自觉回避评议过程,以避免对最终裁决产生干扰。

2.委员会工作制度:

1)聘任制度。委员采用聘任制,原则上聘期为一年,任期满可进行续任,名单应定期向全校公布。

2)民主制度。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参与表决的委员一律平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复查决定。

3)监督制度。开展工作,委员间应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形成决定及时公示,确保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4)例会制度。委员会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召集代表例会,处理学生申诉并形成复查决定。

3.委员会工作流程:

1)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2)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进行调查核实,召集委员会代表例会进行复查,复查结论经学校法律顾问认定后形成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3)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4)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5)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6)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7)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4.委员会工作要求:委员会代表例会参会人数应为奇数且不得少于7人,其中必须包含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具体参会人员及人数由委员会办公室依据例会议题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1)超出学生申诉工作范围或者超过规定期限的;

2)接到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3)同一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司法程序的。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国有资产、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等全部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违规抵押、质押。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与捐赠管理:

(一)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资助、学杂费、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使用原则:所有收入及孳息全部用于教育教学、办学条件改善、教职工待遇、学生资助与学校发展,严禁向举办者、理事、出资人分配利润。

(三)捐赠管理:

1.接受捐赠的原则:

1)坚持自愿捐赠和无偿捐赠;

2)在不损害社会、学校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3)坚持捐赠专款(物)专用;

4)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接受捐赠规则与办法:

1)接受捐赠后,学校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2)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3)学校与捐赠人签订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4)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5)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学校应当如实答复。

3.捐赠使用项目:

1)各种奖助金:包括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各类公益项目及按照捐赠人意愿设立的项目。

2)专项基金项目:包括教学研究基金、科研基金、出版基金、学术交流基金、就业实习基金、人才引进基金、学生创新实践基金、校友活动基金、国际交流基金等。

3)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校园景观,绿化项目的建设、修缮、改造等。

4)仪器设备项目: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子设备、通信影像音响器材、办公设备、各类图书资料等。

5)产学研合作项目:包括共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教学科研项目,实习实训基地等。

6)校园文化活动项目:包括社团建设、校园文化活动、学术活动、社会实践、体育竞技比赛、学科与技能竞赛等。

7)校庆纪念专题项目:包括校庆宣传片,各类出版物、各类文化宣传品、印刷品等。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学年收取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经教育、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课本费、体检费等代收代管的费用严格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即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所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在学校官网、招生简章、校园公示栏公开,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管理、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学校理事会任免财务负责人,审批决定财务管理流程,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审计学校财务。学校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离任需接受理事会的审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学杂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做到账实相符、规范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变更终止与资产处置

第五十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须先开展财务清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原举办者提出,完成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提前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并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

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属于重大事项,由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须先完成财务审计,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依法终止:

(一)学校理事会决定终止办学、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办学目的、无法正常开展办学活动,且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办学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办学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终止办学必须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成立由举办者、理事会代表、学校行政班子代表、教职工代表、律师、会计师等参加的清算组,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的,清算组成员由审批机关指定。清算组成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不得参与本次清算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前,必须制定教职工、学生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与清算组备案,妥善完成师生分流、安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依法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债务:

(一)退还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代收代管费用;

(二)足额支付教职工工资、补缴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

(三)清偿其他合法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四川省教育厅统筹,划转至办学宗旨相同、性质一致的非营利性学校,专门用于教育公益事业。

第五十八条 清算工作全部完成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校徽呈圆形,以“农科绿”为标准色。外环由学校中、英文名称构成,中心以“农科”二字组成“鼎”形、“钟”形图案。“农”表明学校是一所以农学为主的高职院校,居中“科”字,则寓意学校既有严谨科学思想又具有大国工匠精神的内涵。“鼎”和“钟”则传达出学校一言九鼎,“诚信是命,责任为根”的精神理念。具体图形如下所示:

 

第六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绿色旗帜,长宽比为3:2,校旗中间印有白色的中英文校名。

第六十一条 学校网址:https://www.dynky.cn/ 

十一

六十二 出现下列情形,可启动章程修订:

(一)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提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有必要;

(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五)省教育厅要求修订。

第六十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培养目标、管理体制,以及与师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十 学校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核准生效后30日内到四川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手续。核准后的完整章程全文在学校官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本章程条款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学校所有规章制度、管理文件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修订完善版章程自四川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正式施行,原2022年核准版、2026年6月暂行修改稿同时废止。